犯盗窃罪安顺张某、赵某二人被判刑
更新时间:2025-11-10 10:53:55
近日,由平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、赵某盗窃一案在平坝区法院开庭审理。本案中,值得关注的是,赵某是回收废旧品,为何却与张某一同站上了法庭?
2024年10月,被告人张某因看到平坝区某工地上堆放的钻头、护筒等无人看管,便产生将上述物品盗窃后变卖的念头。为了将这些设备运走并销赃,同年10月3日下午,他找到了赵某——一名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的老板,二人商定价格后,张某特意交代赵某“晚一点”一同前往工地拖运。在2024年10月4日凌0时许,张某、赵某驾驶货车到该工地,利用吊车将上述物品吊装到赵某的货车上,赵某将物品拖运回其经营的回收站;同年10月6日、8日的凌晨0时许,张某、赵某二人以同样的方式将工地上的物品盗走,赵某累计支付给张某2.4万元“回收款”后陆续将物品变卖。
在本案中,赵某并非简单的回收“废旧品”,也非传统的“收赃者”,而是主动参与了盗窃行为。赵某作为废旧品回收商,从事废旧品回收多年,对于张某每次约其去拉货的时间均在凌晨、未下雨却给货物盖篷布等异于寻常的交易情况,赵某辩解称:“我当时怀疑这些东西不是张某的,但我没有管...”,结合同案犯张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,可以证实赵某明知张某的“货源”来路不正,却仍为张某提供销赃渠道,并多次共同实施盗窃行为,与张某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指出,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,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在日常经营中,许多废旧品从业者可能会遇到来源不明的“特殊货物”,但切勿因贪图利益而选择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将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。同时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事前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,以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。
赵某的案例提醒我们,法律面前没有“旁观者”。任何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,仍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行为,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废旧品回收行业从业者更应提高法律意识,严格审查货物来源,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,知法守法才是生意正道。



